政策法规

江西服装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

 

江服后勤【20187

第一章 总则

为适应建设有特色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需要,提升校园环境品位和质量,更好地维护校园环境整洁美观,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,为教学、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清洁、幽静的校园环境,根据《南昌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服装学院校区内任何单位(部门)和个人,单位、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江西服装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实行“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,单位(部门)参与,师生监督”的原则。后勤处是校园环境监督管理的执行部门,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、二级学院协同后勤处实施本办法。各单位(部门)要加强职工环境素质教育,规范职工的环境行为,动员并号召本单位(部门)职工共同维护校园环境;学生管理部门应组织学生开展环境教育活动,增强学生的环境意识。

第三条 校内任何单位(部门)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校园环境的权利,同时也是良好环境的维护和建设者,全校师生员工要本着主人翁精神,有义务共同维护校园环境,遵守学校各项环境规定,制止一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。

第二章 单位(部门)和个人环境行为

第三条 任何单位(部门)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环境五不准规定,即:不准随地吐痰;不准随地便溺;不准乱倒垃圾;不准乱扔果皮、废纸;不准乱泼污水。

第四条 严禁从办公楼、教学楼、实验实训基础、图书馆、学生宿舍及教职工住宅楼窗口往外倾倒垃圾、泼污水及乱扔废弃物。

第五条 爱护校园环境人人有责,严格个人行为,严禁践踏绿地及破坏和污染建筑物、人文设施和景观。

第七条 自行车和机动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,禁止在校园内乱停乱放,更不允许车辆通过及停放在草坪上。

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贴、乱画及乱挂广告牌匾,各类通知、通告、宣传标语等要在统一规定的地点张贴,并在时效内负责管理,事后应及时、彻底的清理。

第九条 校园内任何人不准开荒种地;不准挖菜窖和堆放蔬菜、杂物等。

第十条 生活垃圾经袋装后要按指定地点定时放置,不得乱倒、乱放及四处散落垃圾。

第十一条 各单位(部门)不准在公共场所存放货物、废旧机器、工程残料和堆放杂物等,以免影响校园环境整体美观。

第十二条 因科研、教学产生的残渣、废料等,如需作特殊处理的(有毒、有害、超大体积的等),必须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,严禁排放到校园和下水道内。

第三章 建筑施工环境

第十三条 校园内新建、改建、装修、维修、拆迁、道路等各项工程实行申报制度,施工方在开工前必须到后勤处办公室签定《施工现场环境责任合同》,并按比例交纳环境押金。

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要遵守工程实行申报制度,并负责对工人进行环境教育,杜绝人为污染环境的行为,做到文明施工,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环境规定。

第十五条 不准随意损坏公共环境设施,严禁占道施工和影响校园正常秩序,因施工需要破坏现有环境的,需事前到后勤处申请,并负责恢复。

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,并随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,基建余土要堆放在指定地点,并做到日产日清。

第十七条 装卸、运输建筑材料、残土时,要保持场地及运输沿线的清洁,不得在校园行驶途中滴漏、散落。

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,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料净场清,场地平整,并向后勤处提出验收申请,经现场环境验收,确认环境整洁后方可支付工程余款。

第四章 环境维护

第十九条 清掏化粪池、下水井的污泥、粪便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并运走,不准在校园内堆积。

第二十条 校园绿化及养护作业现场要及时清理干净,不得在校园内散落、堆放。

第二十一条 在定时定点收集和倒运袋装生活垃圾时,要做到车走地净,避免沿途飘扬、散落。

第二十二条 水、电、气管道和信息管网等铺设和维修时,责任部门要保护环境,爱护草坪,待作业完毕后,现场要及时回填、复原。

第五章 环境清扫

第二十三条 绿化环卫科负责校园内所有道路清扫、绿地保洁任务,不留空白点,并接受上级领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。

第二十四条 在做好日常清扫和保洁的同时,负责清除路缝杂草、路面积水、乱贴乱画乱挂、乱倒垃圾和冬季道路积雪等,并负责所有果皮箱。

第二十五条 遇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时,校园清扫队伍应根据需要组织环境清扫和保洁工作,并按学校要求,参与环境突击活动。

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清扫队伍的管理,树立文明形象,建立健全检查标准和规章制度,以提高校园清扫和保洁质量。

第六章 环境责任

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(部门)对其管理的广告栏、宣传栏、标牌、宣传板等应保持清洁,如有乱贴乱画应及时组织清除。

第二十八条 有独立庭院的单位(部门)要认真贯彻执行门前环境“三包”责任制度,即包卫生、包绿化、包秩序。

第二十九条 未经后勤处同意的小商贩、收购废品等人员禁止进入校园,否则由保卫处、后勤处协同清理。

第三十条 绿化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清除校园内杂草、枯枝及修剪树木等,并及时修补破损道路和疏通下水道。

第三十一条 有偿服务场所要按指定地点排放生活垃圾,并根据经营面积或产生垃圾量按时向后勤处缴纳生活垃圾排放费。

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(部门)除了按学校要求参加各项环境整治活动外,还要注意保持自身办公、教学、科研环境的整洁。各级学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学生生活环境的管理,确保寝室环境的整洁。

第三十三条 垃圾清运主管部门要保证校园内生活垃圾“日产日清”,不准积存,并按市垃圾排放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排放。

第三十四条 招待所、幼儿园、食堂等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行业卫生各项规定和学校相关环境规定。

第三十五条 餐饮部门要采取必要的防扬尘措施,避免校园内煤堆、炉渣场等污染校园环境。

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和制止乱贴乱画、乱倒垃圾、乱堆乱放等人为污染环境的行为。

第七章 消杀四害

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(部门)要按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,本着“谁主管谁负责”的原则,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(部门)除四害工作。

第三十八条 在消杀“四害”过程中,各单位(部门)要指派专人负责,配备必要的防害设施,加强消杀安全管理。

第三十九条 校园防蝇灭鼠工作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,并接受上级领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。

第四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来检查工作时,不合格的单位(部门)应负完全责任,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。

第八章 奖罚办法

第四十一条 对于模范遵守本条例办法,积极维护校园环境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(部门)和个人,要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第四十二条 建立环境奖励基金,凡举报乱倒垃圾和破坏环境设施的,一经查实,对举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单位(部门)和个人,参照《南昌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给予批评教育及收取十元至三千元的清理补偿费用。(一)随地吐痰及乱扔烟蒂、果皮、废纸等污物的。(二)乱倒垃圾、残土和乱排污水的。(三)从窗口抛扔废弃物的。(四)乱贴、乱画、乱挂的。(五)踩踏绿地和折枝的。(六)乱停乱放自行车和机动车的。(七)堆放杂物,有碍环境的。(八)不履行门前环境责任承包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。(九)运输液体物质和残土沿途滴漏、散落的。(十)环境维护现场未及时清理造成环境污染的。(十一)基建施工造成妨碍垃圾清运和环境清扫的。(十二)擅自迁移、占用、损坏、焚烧环境设施的。(十三)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,未向后勤处申报,竣工后,未经环境验收的。(十四)教学区内种地、挖菜窖、凉放白菜的。(十五)无故不参加环境大清扫或清扫质量不合格的。(十六)专业环境队伍清扫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清扫空白的。(十七)化粪池、下水井清掏和修剪树木、草坪等现场未及时清理。(十八)经政府职能部门环境检查不合格的。

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情节轻微,主动改正并消除影响的,可减轻处罚;情节恶劣,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,并给予其行政处分。以上补偿款项,由学校财务处协助扣缴。代扣款项全部用于校园环境治理和奖励。

第九章 附 则

第四十五条 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,原规定同时作废。

 

 

 

 

后勤保障处

20181030